化妝品功效評價1000/套
*化妝品功效檢測公司1000/套
化妝品功效檢測機構1000/套
化妝功效宣稱評價1000/套
產品功效宣稱依據1000/套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公告,《規范》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該規范中指出,在保濕效果評價可以選擇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實驗室試驗、文案資料或者研究數據中至少選擇一項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
該規范還指出,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夠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目的。
特別提醒,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開展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根據評價結論編制并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中科檢測化妝品功效檢測有:
人體功效測試、體外功效評價、人體性測試
測試項目包括:皮膚控油抗測試、發用產品功效測試、彩妝產品功效測試、皮膚測試、皮膚屏障功能測試、防曬產品功效測試、皮膚測試、化妝品感官評價、體外測試、體外促創面愈合測試、體外測試、體外促毛發生長測試、體外抗測試、體外抗頭屑測試、體外舒緩測試、皮膚吸收和滲透測試、體外抗測試、丙酸桿菌抑菌測試、體外保濕測試、抗氧化性能測試、人體皮膚斑貼測試、封閉性斑貼測試、開放性斑貼測試、重復性損傷性斑貼測試、光斑貼測試等

化妝品評價的試驗方法:
除有規定的情形外,化妝品宣稱評價試驗應當**選擇下列1、2項試驗方法,1、2項未作規定的,可以任意選擇下列3、4項試驗方法:
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
我國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
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國內外組織、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學術雜志、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在開展評價前,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確認或驗證,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
化妝品功效評價的機構標準:
承擔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范,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和出具報告,并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完成后,應當由承擔功效評價的機構出具化妝品宣稱評價報告。功效宣稱評價報告應當信息完整、格式規范、結論明確,并由評價機構簽章確認;

我的產品需不需要做功效評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化妝品生產企業在產品上市前需對化妝品功效宣稱及性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產品方可上市銷售。
需要做哪些項目?
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發、燙發、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剃須剃毛等)化妝品;
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如物理遮蓋、物理方式去角質和物理方式去黑頭等)且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的化妝品;
中科檢測作為的化妝品檢測機構,可針對新規進行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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